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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追繳保費最多追溯幾年

發問:

我家人從健保開辦以來 因為經濟的關係只加入 約不到一年的時間 就沒再入保了 算一算至今也10幾20年 沒有加入健保 之前有提過問題 有人說 健保費最多 只追繳5年 是真的嗎 像我家人的情形 也是 繳5年的健保費 加上滯納金嗎 請詳細回答 或者有其他的解決方案嗎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最佳解答:

大法官會議解釋472號 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關於強制全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之責任所必要,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為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與前述強制納保均係實現全民健康保險之合理手段,應無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必要程度。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大法官會議解釋473號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催收作業要點 五、欠費經催繳仍未繳清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前移送行政執行,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移送行政執行: (一)投保單位欠費金額累計在五千元以下、被保險人欠費金額累計在七千五百元以下。 (二)被保險人死亡且查無財產。 (三)被保險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資格。 (四)被保險人符合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資格。 (五)被保險人未成年且未申報法定代理人。 (六)被保險人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五所稱經濟困難資格。但經保險人查得具有清償能力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持有重大傷病卡,且不具有清償能力。 (八)被保險人係未滿二十歲、五十五歲以上或設籍於台東縣蘭嶼鄉之原住民,且不具有清償能力。 (九)被保險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具有清償能力。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七條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其他解答:481517FD598DAD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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