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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地方特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解答

發問:

一、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由如下: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A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權益。請問你同意這種觀點嗎?(25 分)二、民法第95 條第1... 顯示更多 一、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由如下: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A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權益。請問你同意這種觀點嗎?(25 分) 二、民法第95 條第1 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請問在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有無撤回之可能,以及要如何對待?(25 分) 想請問有無這兩題的詳解! 這兩題很難入手,不知有無高手有此擬答?

最佳解答:

1.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歷屆試題精解第44頁 鼎茂出版社〈2010.1〉 2.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62頁 鼎文出版社〈2009.12〉 2010-05-04 10:28:00 補充: ※※※更正: 鼎茂出版社〈2009.12〉 鼎文出版社〈2010.1〉

其他解答:8410E5B82AE3B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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