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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被解僱代通知金,雙糧及大假點計算?????

發問:

本人入職日期是2009/02/23,一個月試用期...人工$8500, 無有薪病假...一星期工作六日 係2009/08/31 被公司解僱,請問代通知金,雙糧及大假點計算...... 另外係2009年8月頭因銀行嘅問題俾銀行截票,而ex-boss因為"e"個原因而出多一張支票....但佢依家喺我代通知金扣取一個月人工...而解僱我嘅時候都無講過點歸還,而負責的同事又無聯絡過本人.....而本人亦未查証過...甘依家我可以點做...... ps:想要詳盡計算方法 thank you so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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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最佳解答:

被公司解僱,請問代通知金,雙糧及大假點計算? 答:代通知金是多少天工資要看你和公司的合約有沒有說明是多少天,有說明的只要不少於7天,就得跟合約,如果合約沒說明是多少天,那代通知金就是一個月工資。雙糧要睇合約有沒有說明會有年終雙糧?有沒有附帶條件才能領取?如果合約說明會有年終雙糧,又無須附帶條件(例如:必須做滿12個月)領取的話,你是可以按比例取回。年假也是按比例折算工資補回給你。 勞工處有提供如何按比例記算的方法: 「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為避免平均工資被拉低而減少法定權益,在計算12個月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識別《修訂條例》列明以下沒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情況,然後將該期間連同當中僱員所獲得的工資一併剔除: (i) 僱員放取任何下述假期: ???? 《僱傭條例》列明的假期(即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產假或病假日); ???? 《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工傷病假;或 ????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ii) 僱員在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二(內有計算例子)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由於我不知道你受僱期間有多少天及工資是「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我無法準確計算按比例你應得多少年假補償及年終雙糧。 要準確計算「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是有須要翻查員工的工資及出勤紀錄。 法定的標準計算方法是可以準確計算到一年內每個工作日平均日薪。但明顯是較為複雜。例如你被僱用期是2009/02/23~2009/08/31的日數,若依標準計算方法就得先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後除這期間工資總數(要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工資)後計算出日薪是多少。再乘7天年假(首兩年,年假是每年7天)後,再乘工作日數(要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最後再除365日。這樣就得出僱主按比例應補回年假折算金額。 如僱傭雙方達成共識,是可以選擇一個相方滿意的計算方法而無必要依足標準計算方法!你這個案可以把你工作日期算作半年,那麼年假補償就是三天半的工資,年終雙糧就是半個月。而因為你實際上是工作多於半年數天,可要求僱主在補償年假與雙糧中多補一定金額(大約100元)就與標準計算方法得出的數目相差不遠。日薪的計算方法也可以自定為最後一個月月薪除以30或31天。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就只能用勞工處提供的標準計算方法了。 法例有規定僱主必須在員工離職那日開始,7天內發放員工應得工資及補償,否則是觸犯僱傭條例,你可以到勞工處求助。 至於"因銀行嘅問題俾銀行截票......."而導致的糊塗賬,已超出勞工問題,勞工法例管不到。你應該直接向銀行聯絡了解是銀行出錯還是僱主沒轉賬。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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