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急! 買樓問題 , seller 是否要負責?

發問:

我買左層樓, 臨時合約說明是以現狀購買的. 但當簽正式買賣合約前, 我再去個層樓睇, 發現屋內牆璧被滲水印至剝落. 地版也濕了一大攤. 原本, 我已同管理處投訴, 他們也願意 fix 個滲水. 律師幫我出信, 希望佢讓管理處理. 但個 seller 極無品, 又不合作, 又不讓我處理. 又不回覆. 我只好等收樓後再找管理處. QUESTION: 還沒簽正式買賣合約. 因他的條款我不接受. 層樓同當時現狀購買不同了. seller 是否要負責? 我可否去小額錢債告佢? THANKS

最佳解答:

謝謝你的查詢, 因為沒有附上電郵地址, 在網友回覆的函件中, 經常都出現亂碼的情況, 也沒有HTML編輯工具, 所以在這裏作答, 希望不會介意: QUESTION: 還沒簽正式買賣合約. 因他的條款我不接受. 在雙方簽了臨時買賣合約後, 雙方都會受合約的條款的 約朿 和 保障 的, 不履行合約的條款, 就是毀約。 如果毀約, 就要根據合約內的 毀約條款 作出賠償, 一般的情況下是給 殺訂 及 要支付 雙方的地產代理的佣金, 但都要視乎合約的條款來決定的。 層樓同當時現狀購買不同了. seller 是否要負責? 我可否去小額錢債告佢? 如果有證據漏水是經人為剛造成的, 你才可以說與當時的現狀不同, 但如果這是自然造成的破壞, 也因為你接受了「現狀」(on as is basis)交收物業,即物業現存的一切狀況,買家必須照單全收。 以下是一個律師樓的個案, 你是可以參考的: http://property.hk.msn.com/app/msnHK/article/view.html?%E3%80%8C%E7%8F%BE%E7%8B%80%E3%80%8D%E8%B2%B7%E6%A8%93%EF%BC%8C%E6%81%95%E4%B8%8D%E9%80%80%E6%8F%9B%EF%BC%9F%EF%BC%88%E4%B8%8A%EF%BC%89&articleId=23711&seriesId=206 我個人就覺得, 如果在睇樓的時候, 是你自己沒有發現, 這是你自己的疏忽, 也需要根據合約的條款要接受; 但如果在睇樓時是肯定是沒有該情況的(你必需要地產代理做你的證人), 你是可以以 不平等條款 去推翻這合約的, 雖然是以現狀成交, 但簽合約的時候是沒有漏水的, 現在與當時的現狀不符, 因為合約對你造成不公平, 這是足夠理由去終止交易(踢契)。 無論如何, 也不應粗心大意, 徵詢你的律師的意見! 謝謝你的查詢, 如果仍有什麼問題, 可再次聯絡我的, 謝謝! 2009-06-11 02:31:33 補充: 「如果」睇樓時是很清楚沒有漏水的, 如果有地產伐理可以證明的, 雖然是簽了以現狀成交, 但條款隱藏了陷阱, 對你造成不公平, 在法庭上(小額錢債)以不平等條款去抗辯, 衡平法(EQUITY), 會還給你一個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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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只能下次小心些,因為對方在簽約後沒有改變任何結構令致漏水,所以賣方沒有違約的 唯有下次驗樓時小心d 啦|||||還沒簽正式買賣合約. 因他的條款我不接受. 咁就是你毁約,殺你訂! 層樓同當時現狀購買不同了. seller 是否要負責? 我可否去小額錢債告佢? 所謂不同,定義是指睇樓後,是否有人做手腳改变间屋現狀,並不包括原本牆璧滲水,除非睇樓後有人固意破壞牆璧致滲水,否則算維持現狀! 這問題業主不需負責!這是你睇唔清楚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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