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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貨公司工作 商品被偷 員工須賠償嗎?

發問:

昨天我休假所以只有同事一個人上班同事於吃飯時間去樓上員工餐廳用餐有請鄰櫃幫忙注意商品但是因為鄰櫃剛好櫃上也有客人所以後來同事用完餐下來之後發現一個商品被偷馬上通知樓管請樓管調出監視錄影帶也看到偷竊商品的犯人隔天我上班時就跟同事商量之後就報警請警方來備案 想請問這樣我們有需要賠償公司商品的金額嗎?我有上奇摩知識稍微查一下好像勞基法有規定 ... 顯示更多 昨天我休假所以只有同事一個人上班 同事於吃飯時間去樓上員工餐廳用餐 有請鄰櫃幫忙注意商品 但是因為鄰櫃剛好櫃上也有客人 所以後來同事用完餐下來之後 發現一個商品被偷 馬上通知樓管 請樓管調出監視錄影帶 也看到偷竊商品的犯人 隔天我上班時就跟同事商量之後就報警請警方來備案 想請問這樣我們有需要賠償公司商品的金額嗎? 我有上奇摩知識稍微查一下 好像勞基法有規定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另外只要證明商品是被小偷偷走並提供錄影帶報案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是嗎? 因為我覺得公司這樣要扣我們的錢很不合理 我們上班一整天11個小時總不可能不吃飯不上廁所守著專櫃吧! 小偷要來偷商品也不應該叫我們負完全的責任吧? 但是公司給我的感覺就是要我們賠償 其他都不管 讓我覺得很不負責任 請問勞基法有相關規定嗎? 請說的白話一點ˊˋ 因為網頁上查詢到的真的有點抽象... 感謝ˊˋ 更新: 但是有無過失真的很難判斷耶! 因為吃飯是一定要去吃的 而且也在一定的時間內回來 也有請鄰櫃幫忙注意~ 所以"過失"或"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何判斷@@?3Q 更新 2: 我主要是想知道~小偷所偷的東西~我們專櫃小姐有一定要賠償嗎? 或者可以依比例賠償呢? 想知道民法或勞基法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讓我們不需去承擔這個風險 畢竟不是因為我們失職或是商品莫名遺失~所以可以不用賠償公司嗎?感謝

最佳解答:

分別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及 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746號、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041號、 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是因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 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 則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 另損害賠償之債,亦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從而,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 請求損害賠償者,自應同時符合「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及「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等3項要件,始得為之。

其他解答:

沒跟公司報備嗎??不然你們能作帳就作帳....可是盤點時數量或金額會不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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