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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及毀損

發問:

無緣無故,被人砸車及毆傷,有記下車牌報案,但車主推說並不在場,車子借給某某朋友,並不熟只知道電話及綽號。有驗傷及車輛修復估價,對方不願和解。 對方表態就要告去告,我又不在場,人和車也不是我砸的。 像這種情形該如何繼之.............. 目前已經提告,至於民事賠償是等開庭時提出嗎? 還是需要別的方式來提出民事求償? 更新: 車主所提供的電話,承辦員警並聯絡不到此人,員警表示它們只能送件,再讓偵察隊的去查。 疑問一、如果車主方真的是有意包疪,讓警方追查不到加害人是否此案件就會無限期發展下去? 疑問二、目前提告刑事傷害,若欲加註刑事毀損附帶民事賠償,是否一定只能在開法庭時以書面呈訴?

最佳解答:

一、車主已提供加害人電話,警方可由該電話追出加害人,除非車主胡說八道;所以大大提告的對象應是加害人,而非車主,故車主不和大大和解並無錯。 二、民事賠償如何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488之規定,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要注意時效,就是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前,向法院以書狀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2009-01-16 08:22:37 補充: 一、偵查隊會依該電話查申請人,再依申請人查使用者,再請使用者說明案情,如屬實再移送;如不屬實,車主就是胡說八道,就是共犯,屆時再向車主提出告訴(即使告不成亦無誣告之問題),但能以告逼和。 二、是的起訴後,在第一審法院中以書狀提出。除非是另外提出民事告訴,但目前連加害人是誰均不知,如何提告?

其他解答:8410E5B82AE3B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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