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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義請問高手

發問:

我考第二梯次的人事行政 旅行社於出團後有非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行程者.旅客不同意 a解除契約 b終止契約 c 旅客無不同意權 d得請由反還全額團費 答案是b 第一梯次是考514之5第二項 第二梯次我們考514之5第3 項 如果把這題的非不得已之事由去掉.變成無正當理由變更旅行行程者. 答案會變成如何該用民法第幾條處理

最佳解答:

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於88年4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定於89年5月5日起施行,其修正條文中所增列「旅遊」乙節的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旅客「知」的權利。 二、旅客的協力義務及違反時之法律責任。 三、旅遊開始前,旅遊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旅客變更由第三人參加之處理原則。 四、非有不得已之事項,旅遊營業人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及如變更時之處理原則。 五、旅遊服務通常價值與約定品質的維持,及如旅遊營業人違反時,旅客得請求改善、減少價金或終止契約之權利與處理原則。 六、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導致旅遊行程時間的浪費,旅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七、旅客任意終止契約的權利與因終止後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八、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事故之處理原則。 九、旅遊營業人安排購物之處理原則。 十、旅客或旅遊營業人關於旅遊事項所得行使權利之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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